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法定代表人郭某甲,实际经营人郭某乙(已判决)。
诉讼代表人郭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70********,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96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东涌区**楼**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系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经理,负责面料生产、原料采购。2019年4月6日被抓获临时寄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故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故城县公安局以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至9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5.5%的方式,经陈某某让山东**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619572.64元,税额615327.36元(已认证抵扣),价税合计4234900元。
2、2013年8月至9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某某经宗某某(已判决)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5.8%的方式,让聊城市**纺织有限公司的杜某某(已判决)为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825641.05元,税额480358.95元(已认证抵扣),价税合计3306000元。
3、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安阳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常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5.5%的方式,让该公司为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金额9378632.56元,税额1594367.44元,价税合计10973000元。
4.2014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商某某,在商某某提供资金的基础上再支付票面金额6%左右后,将钱转账至陵县*甲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陵县*甲纺织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598290.59元,税额101709.41元,价税合计700000元。
5.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商某某,在商某某提供资金的基础上再支付票面金额6%左右后,采取将钱转账至开票企业的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授意于某某(已判决)从陵县*乙纺织品有限公司、滑县**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辉县市*甲棉纺有限公司、辉县市*乙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线业制造有限公司、延津县*甲纺织有限公司、延津县*乙纺织有限公司、延津县*丙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甲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乙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丙纺织有限公司、卫辉市**纺织有限公司、新乡市*丁纺织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90份,金额合计49020653.73元,税额合计8333510.77元(认定抵扣353份,税额合计4801195.85元)。
综上,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2份,金额65442790.57元,税额11125273.93元(认证抵扣386份,税额合计589688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临时羁押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抵扣税款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于某某、郭某乙、陈某某、宗某某、杜某某、常某某、商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建华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公安侦查卷十二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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