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东莞市**区**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家宝,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5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东莞市**区**路**中心**栋**成立**有限公司。2018年3月份,被害人谭某某、朱某某入股该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中曾某某负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工作。期间,曾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利,通过将公司用于收取客户款项的以曾个人名义开户的兴业银行账户(账号:622908391233044913)内的款项直接转走的方式,共计侵占公司款项147056.55元,其中用于归还个人房贷69036.15元,转账给岳母熊某某28300元,转账到曾个人的兴业银行账户(账号:622909363720993612)36420.4元,转账到曾的个人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680903700685)13300元。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许,曾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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