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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职务侵占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长沙市雨花区**街道“**** ”员工,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职务便利,以交房定金、车位定金等费用为由,在售楼部收取前来看房的被害人唐某某、文某某、申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购房定金、车位定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2.55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均已得到赔偿,并对嫌疑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佘某某、申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文某某、申某乙、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156759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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