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8年11月22日起担任被害单位广东好来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仓管岗位工作,负责广发银行分点的仓管及伙食费的收取、管理工作。2019年3月至12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利用从事伙食费代收及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餐费、押金、代收管理费共计199601.35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支出及还债。2019年12月13日,被害单位找到曾某某核对其未上交的营业收入,曾某某当场退还款项442元。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曾某某经被害单位扭送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当天被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益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餐费、押金、代收管理费共计199159.3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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