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平阳县**镇**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897号,容留陈某甲、林某某、何某某、武某某、吉某某、向某甲、向某乙、赵某某、陈某乙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上址。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认罪,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甲、林某某、何某某、武某某、吉某某、向某甲、向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和赵某某在涉案场所从事卖淫服务,被告人曾某某是负责人,负责收取提成、解决与客人纠纷、考勤等;2019年5月21日,陈某甲准备为一男子提供性服务,林某某、陈某乙分别准备为王某甲、许某某提供性服务,赵某某为黄某某提供手淫服务。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黄某某、廖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场所存在卖淫服务;2019年5月21日,王某乙、王某甲分别准备与陈某甲、林某某发生性关系,许某某与陈某乙发生性关系,黄某某接受赵某某手淫服务,王某丙与一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位于本区九亭大街897号房屋租赁情况及被告人曾某某支付房租的情况。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至现场检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涉案场所地址为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897号。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
6.微信截图、账单详情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微信情况及卖淫女收取嫖资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证人陈某甲、林某某、何某某、武某某、吉某某、向某甲、向某乙、赵某某、陈某乙和王某乙、王某甲、许某某、黄某某的行政处罚情况。
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到案情况,系被抓获到案。
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0.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到案后先拒不认罪,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力
检察官助理: 刘林强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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