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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社区居委会****号附****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8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组院内**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黄某某、刘某某(已判决)三人各自出资2万余元,在邵东县县城**小区**栋**室租房开设一家名为“至尊网”的虚假网络彩票平台,同时黄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在新邵县四处雇用业务员为实施诈骗做准备,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及张某甲、贺某某(已判决)等业务员进入工作室,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室内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利用微信四处加好友发送专门的话本话术吸引被害人到“至尊网”注册,再以投资分析老师带玩包赚不赔等说法利诱被害人下注购买网站上指定的隐藏号码合买计划,并约定中奖后分红中奖金额的20%给冒充的投资分析老师。

2019年4月底到6月间,黄某某新注册一个微信号冒充老师并收取中奖盈利分红,共计6000余元。在客户投注后,工作室成员联系黄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登陆网站后台根据客户的下注情况而修改数据,自由控制投注者输赢结果。客户刚进入网站时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其中奖赢小钱,待引诱客户投注大金额后再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客户不中奖输大钱,输掉的钱为工作室成员的业绩。工作室业务员的工资待遇为40%至50%的业绩提成。

2019年6月23日,该工作室被民警查获。2019年3月至6月23日,宋某某、孙某某、张某乙、曾某某等人团伙共诈骗了被害人谢某某、白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等人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业绩38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业绩98277元,被告人曾某某诈骗业绩20459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曾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宋某某主动退赔赃款65000元,曾某某主动退赔赃款50000元,张某某主动退赔赃款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

2.书证: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记录本复印件、话术话本及手机提取的聊天记录打印件、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缴款书、房屋租赁合同、计算业务员工资两页纸、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刘某甲、金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谢某甲、侯某某、李瑞、黄某甲、谢某某、何某甲、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同案犯黄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微信主体信息和资金明细、张某甲手机微信、抓获现场屋内电脑显示器情况、设备检查笔录、笔记本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曾某某伙同他人参与网络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张某某、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孙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黎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190;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558;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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