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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号。曾因聚众赌博,于216年6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别墅区。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撤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缓刑,分别判处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5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加上原判刑期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管制一年,罚金3000元。2012年6月2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管制二个月零四天。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利用信丰县嘉定镇“好运来”饭店、信丰县嘉定镇桥北加油站对面一民房等场地组织赌博人员吴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低10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告知参赌人员赌博地点,并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饭、水、烟。赌博过程中一般赌一两把就会抽水一次,每次抽水金额为五十或一百,抽水得到的水钱由曾某某、刘某某两人平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携带大量现金为赌客提供放贷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作为盈利。其中,当日借当日还款的,每放款10000元,则由赌场组织者曾某某、刘某某支付200元给放款人作为手续费,以此累计;若当日不还款的,每放款10000元,放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收取500元每天的利息,以此累计。案发当日,民警在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若干、赌资8.1万余元。曾某某、刘某某非法获利近六千元。

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4.手机检视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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