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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文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路**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号,现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路**村**巷**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微信号xiecai-juan****,微信昵称皙欧美白紧致套装)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曾某某(微信号wU1837890****,微信昵称开开心心又过去一天)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当日谢某甲两次共向曾某某微信转账毒资26****,曾某某在本市海城区茶亭路某公园门口将放置在一个蓝色盒子内的一包毒品冰毒(净重约8克)交给谢某甲。同年9月10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合浦县某宾馆附近出租屋内曾某某的身上缴获毒品10小包(净重共13.56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分别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3日20时许,购毒人许某某(微信号xw****,微信昵称两小无猜)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QWE3212****,微信昵称洪七公asd)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陈某某向许某某转发了被告人谢某甲的微信收****,许某某向该二维码支付了300元毒资。陈某某通知谢某甲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15克)放于某某大酒店对面的水果摊边,谢某甲放置毒品后用手机拍照定位发给陈某某,再由陈某某通知许某某去取毒品。当日20时30分许,许某某将毒品带回某某小区8栋2楼吸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该包毒品。经检验,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4日22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海城区广东路某某村4巷15号谢彩娟的房间内查获15袋毒品冰毒(净重13.95克)以及吸毒工具自制冰壶、封口袋物品等。经检验,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天网监控视频截图、鉴定意见书、身份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34克、海洛因2.22克,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1克,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构成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贩卖的4.82克毒品未检测出毒品成分,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娜

2019年11月29日

附:

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被

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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