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6月底,叶某某(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万某乙、曹某甲(后三人已判刑)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人民币910万余元,曾某某、李某甲、曹某甲、万某乙分别结算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740万余元、64万余元、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叶某某开设赌场,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为该赌场理包约10次,结算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丈夫李某甲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李某甲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17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妻子曹某乙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曹某乙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万某甲明知其弟弟万某乙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万某乙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41万余元。经查,叶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曹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万某乙、叶某某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万某乙、李某甲、曹某甲为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人民币43万余元,万某乙、李某甲、曹某甲分别结算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20万余元、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万某甲明知其弟弟万某乙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万某乙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丈夫李某甲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李某甲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7万余元。经查,万某乙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880元。
3、2019年6月30日至8月6日,江某某(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某某、李某甲、曹某甲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人民币845余万元,江某某、李某甲、曹某甲分别结算赌资人民币119万余元、533万余元、1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丈夫李某甲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李某甲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33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妻子曹某乙受雇为该赌场理包,仍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曹某乙使用,为该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112万余元。经查,江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李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曹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游某乙(另案处理)出资人民币3万元入股江某某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其中游某某和游宝石分别占股25%,江某某、游某某、游某乙三人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某某、游某乙、李某甲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人民币123余万元,江某某、游某乙、李某甲分别结算赌资人民币16万余元、66万余元、40万余元。经查,被告人游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19年3月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共为叶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21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共为叶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赌场结算赌资136万余元;被告人万某甲通过支付宝账户共为叶某某、万某乙等人的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53万余元,且为万某乙代理包1、2次;被告人曾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为叶某某赌场结算赌资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交易流水、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及同案犯叶某某、江某某、李某甲、曹某乙、万某乙、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中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的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李松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万某甲、曾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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