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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等二人开设赌场罪)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57********,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乙,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6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曾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缅甸木姐星河国际赌场开业。赌场位于缅甸木姐市清水河边,与我国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天地宽农贸市场停车场相对。赌场内设有约30张赌台,百家乐约10多张、牛牛2-3张、三公2-3张、龙虎1-2张。赌场内设有财务部、码房、现场部、点击部、外联部、监控室、刷卡部等部门。

赌场运行过程中,被告人曾某甲、曹某某(未查获)与赌场合作在赌场内设刷卡部,根据赌客刷卡情况提供刷卡提现及转账等服务以此从中赚取手续费。被告人曾某乙在曾某甲的介绍下,为赌场刷卡部服务,并领取高额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6月15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十张。

2、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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