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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壹江城天骄生活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天骄超市)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天骄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货架上的若干午餐肉罐头藏匿到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盗走并予以销赃。

2.2020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天骄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货架上的若干午餐肉罐头藏匿到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盗走并予以销赃。

3.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天骄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货架上的若干午餐肉罐头藏匿到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盗走。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被侦查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

2.侦查卷宗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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