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2日解除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百脑汇自由时空网咖,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盗走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nova 6手机一部。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37元。
2020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沙坪坝区山峡广场时空网咖被民警抓获。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762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