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位,于2020年9月2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侯某某(已判刑)盗窃农户屋外养殖的鸡,共23只,62公斤,经鉴定价值为2480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18年06月0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侯某某盗窃位于茶盘洲三户农户的鸡共16只。其中盗窃匡某某位于茶盘洲镇**村家中养殖的鸡5只;盗窃吴某某养殖的鸡6只;盗窃熊某某养殖的鸡5只;
2、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侯某某盗窃陈某某位于泗湖山**村**组家中养殖的鸡6只;
3、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侯某某盗窃李某某位于泗湖山**村**组家中养殖的鸡1只。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3.同案人侯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匡某某、熊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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