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坊街**号。1980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侮辱罪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9月27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桂阳县步步高超市收银台附近扒窃王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2900元。

二、2018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桂阳县**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室盗窃刘某某的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入所健康检查表、不予收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强制隔离戒毒于郴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