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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户籍所在江陵县**镇**村**组,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江陵县**管理区、**镇等地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68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江陵县**管理区黄某某经营的**管理区**店附近,采取将店铺铝合金防盗网掰弯后从防盗网间钻入的方式进入店铺内,盗窃得7部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2489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江陵县**镇**村**组徐某某的虾棚附近,采取将虾棚窗户铝合金栅栏掰弯后从栅栏间钻入的方式进入虾棚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条水裤。

3.2019 年10 月,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江陵县**镇**村谢**的虾棚附近,采取将虾棚窗户铝合金栅栏掰弯后从栅栏间钻入的方式进入虾棚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黄鹤楼香烟一条。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曾某某的精神状态评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江价认字[2020]1号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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