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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生于武汉市新洲区,身份证号:4201171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号。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三次到新洲**城**楼“**”服装店,盗窃衣物共5件,经鉴定价值2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物证; 2、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证人骆某某、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建 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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