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陕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地铁站附近,通过随机拉车门方式欲盗窃财物,当拉至被害人何某某的白色轩逸汽车车门时恰巧将该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拉开,曾某某随即进入车内,在车内储物箱及中控台下储物盒中窃得现金4711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马田街道薯田埔**网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笔录复印件》各1份。
4.被盗现金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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