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3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2325198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乡**村**号,暂住于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村**路**号房**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许家路25号房门前,窃走被害人乐成晒在竹竿上的二件女内衣(文胸)。
2、2020年9月的一晚八九点钟,被告人曾某某在本人租住的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许家路12号房门前,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晒在晾衣架上的二件女内衣(文胸)。
3、2020年10月的一晚八九点钟,被告人曾某某在本人租住的温岭市大溪镇许家路12号房,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晒在二楼房门前晾衣架上的二件女内衣(文胸)。
4、2020年10月15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许家路25号房门前,窃走被害人乐成晒在竹竿上的一件女内衣(文胸)。
5、2020年11月7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温岭市大溪镇许家路25号门前,窃走被害人乐成晒在竹竿上的一件黑色女内衣(文胸)。
6、2020年11月上旬的一晚,被告人曾某某在本人租住的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许家路12号房,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晒在二楼走廊晾衣架上的一件女内衣(文胸)。该内衣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11月3日的一晚,被告人曾某某在本人租住的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许家路12号一楼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晒在二楼空调架下的一件咖啡色女内衣(文胸)用竹竿撂下窃走。该内衣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20年11月3日至10日间的一晚,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老村部二楼走廊上,窃走被害人安某某晒在走廊晾衣绳上的一件红色女内衣(文胸)。该内衣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被窃物品价格均无法认定。
经被害人乐成报警,2020年11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温岭市大溪镇照洋村许家路12号租住处门口被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被传唤接受调查。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全部盗窃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现已获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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