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517号

被告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镇(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村**号。因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因盗窃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于200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2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来到乐清市**镇**村张某某家,盗窃受害人张某某放在三楼卧室的保险柜内一块珀莱雅周年庆的珍藏版金币,一条女士的红干玉挂坠,12个面值为10元的建设银行航空纪念币及1200元零钱。经现场勘查提取保检柜钥匙转移斑迹一枚,经DNA检测为曾某某混合斑迹。

2、2017年5月2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乐清市**镇**村潘某某母亲家,盗窃受害人潘某某放在二楼后间的两个包内的6000元现金、一只天梭牌手表、一条潘多拉牌手链扩若干零钱;盗窃潘某某母亲房间一个黑色手包,手包内有1600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及6个银元和一个红包。经现场勘查在二楼前间床靠上提取转移斑迹一枚,经DNA检测为曾某某混合斑迹。

3、2017年10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来到乐清市**镇**巷**弄**号章某某家,在三楼章某某卧室写字台抽屉盗窃一个白金戒指和400元零钱。经现场勘查在三楼卧室的练功钞表面提取DNA,经DNA检测为曾某某混合斑迹。

4、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来到乐清市**镇**村**路**弄**号郏某某家,在三楼前间卧室盗窃衣柜内的一本银行纪念币、一对小孩银手镯、一对小孩银脚镯、一条银项链和一个书架下面储蓄罐内的200元左右零钱。经现场勘查在三楼前间卧室桌子抽屉提取转移斑迹一枚,经DNA检测比中为曾某某所留。

5、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来到乐清市**镇**村吴某某家,在一楼楼梯下储物间内盗窃48瓶茅台酒。经现场勘查在二楼客厅沙发上被打开的铁盒上提取转移斑迹一枚,经DNA检测为曾某某混合斑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DNA对比材料、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协查函、电话查询、前科情况核实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方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章某某、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书;

8.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10月17日

附:

1. 被告曾某某现羁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

3.量刑建议书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