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号。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去到昆明市西山区** 药店内,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之机,秘密窃取了其放在 药店柜台上蓝紫色OPPOR1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60元),后到昆明市 附近以人民币800元价格销赃得币挥霍,涉案物品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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