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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村**百货商店门前洗车时,盗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百货店门前一辆白色现代小轿车(车牌为粤S4M****)副驾驶座位上一个黑色布袋内的现金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的妻子代被告人及时退还了赃款2万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被害人认为其与被告人认识多年关系较好,同意谅解被告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2020年5月2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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