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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为吸毒而盗窃,共6次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东路**社区的玉州区**砖厂盗窃铁制品,其将前5次盗窃的铁制品共约730斤贩卖给收废旧的赖某某得款589元。第6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玉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30斤铁制品价值548元。每次盗窃情况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9日12时许,曾某某骑电车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玉州区**砖厂,拆取了约260斤铁制品放在电车脚踏板处,然后车到废旧店卖给赖某某得款212元。

2. 2019年3月10日15时许,曾某某骑电车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玉州区**砖厂,拆取了约180斤铁制品放在电车脚踏板处,然后车到废旧店卖给赖某某得款145元。

3. 2019年3月11日12时许,曾某某骑电车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玉州区**砖厂,拆取了约150斤铁制品放在电车脚踏板处,然后车到废旧店卖给赖某某得款120元。

4. 2019年3月11日15时许,曾某某骑电车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玉州区**砖厂,拆取了约70斤铁制品放在电车脚踏板处,然后车到废旧店卖给赖某某得款59元。

5. 2019年3月12日9时许,曾某某骑电车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玉州区**砖厂,拆取了约70斤铁制品放在电车脚踏板处,然后车到废旧店卖给赖某某得款53元。

6. 2019年3月12日12时许,曾某某骑电车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去到玉州区**砖厂,正在拆取**砖厂的铁制品时被砖厂保安张某某发现后报警将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茂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同步讯问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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