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2月8日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报11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因本盗窃案,2020年6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路11号2号门卫室内,趁被害人郑某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于门卫室内的1台白色华为荣耀手机。后将手机销赃得钱35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牌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
2020年6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基隆兴国路口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公安追缴赃款300元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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