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楼)。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市市场乌石墩62号之一的卖菜档,趁正在该档买菜的被害人孙某文不备之机,扒窃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挂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银行卡、身份证及医疗证等证件。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后从偷得的钱包内取出现金人民币300元,把钱包连同里面的银行卡、证件等扔到路边垃圾筒。
二、2020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28号早餐店门前,趁正在该店买早餐的被害人林某贞不备之机,扒窃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挂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后从钱包内取出人民币400元,把钱包连同里面的杂物等扔到路边垃圾筒。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文、林某贞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助理检察员:刘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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