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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3月份入职广东*****有限公司,是临聘人员,负责仓库管理等工作。林某某以驾驶三轮车帮人拉货谋生,其于2018年4月份起承运广东*****有限公司的管道,往返该公司的施工工地及该公司位于化州市**街道办**的仓库运输管道等,约2018年6月份起,该公司许某某安排曾某某与林某某衔接公司的管道运输工作。曾某某2019年2月份从该公司离职,但对林某某隐瞒该事实,在2019年4月份至5月份,多次以公司的名义欺骗林某某搬运属于茂名**集团**有限公司的PE管至广东*****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街道办**的仓库。

(1)2019年4月9日早上,曾某某让林某某在化州市**局对面加油站拉了50条PE管到该公司位于**街道办**的仓库,后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林某某200元运费。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PE管值款人民币13300元。

(2)2019年4月18日6时许,曾某某让林某某在化州市**局路旁附近拉了60条PE管到该司位于**街道办**的仓库,后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林某某200元运费。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PE管值款人民币15960元。

(3)2019年4月20日晚上,曾某某让林某某在化州市**局拉了60条PE管到该司位于**街道办**的仓库,后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林某某200元运费。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PE管值款人民币15960元。

(4)2019年5月22日早上,曾某某让林某某在化州市**街道办**局附近拉60条PE管到该公司位于**街道办**的仓库,但在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PE管值款人民币15960元。

2.被告人曾某某和杨某某、黎某某(二人在逃)经商量后,三人于2019年8月21日驾驶粤K61****小货车去到化州市**街道办******横巷**号至**号路段盗窃了中国电信的电缆共计135.8米。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值款人民币1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照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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