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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5********,汉族,小学学历,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号,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20年以来两次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盗窃作案,窃得孙某某等人电动车一部、背包、现金等财物一宗,共计1980余元。案发后,电动车等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追回部分己退赔被害人。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0日下午,在东苏村盗窃孙某某婷价值1383.34元的电动车一部。

2.2020年7月10日晚,在五峰路飞马理发店二楼仓库盗窃商**背包三个,内有现金348元、价值89.4元的充电宝一个、美金24元等物品,价值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有犯罪前科、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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