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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新民街“四状元”火锅店内,将被害人张某甲放置在吧台上的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400元。

2.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政府东街“麻麻鱼府”火锅店二楼,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180元。

3.2020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阳西街祥和苑门口“小柒零美蛙鱼”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吧台上的黑色单肩挎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若干、身份证及现金100余元。

4.2020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红建路“味蜀江枫砂锅串串”店内,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100元。

5.2020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红建路“牛哥牛骨”店内,将被害人秦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黄色苹果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得赃款100元。

6.2020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汉源九襄黄牛肉”店内,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吧台上的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监控视频,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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