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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花苑**栋**楼(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6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6月23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41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7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指使吸毒人员邝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盗窃一台电视机。2020年4月15日下午14时许,邝某某独自步行至佛冈县**镇**路**街,在一自建楼房的三楼发现被害人吴某某的家里没人,便使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大门打开,进入屋内盗得一台电视机(品牌:PHILIPS,32寸,黑色)和一台惠普手提电脑。随后邝某某到佛冈县石角镇文明路22号港深花苑小区后门,将盗得的电视机和遥控器交给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给予邝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作为酬劳。电视机和手提电脑均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经依法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PHILIPS黑色电视机一台、惠普手提电脑一台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保修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邝某某盗窃电视机,后邝某某入户盗窃一台电视机归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8月13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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