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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2000********,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屏边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1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蒙某市***巷**宾馆***房间内将被害人蒋某某能的摩托车钥匙拿走,并使用该钥匙将蒋某某能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WUBPCKIB7H1010926,发动机号W157FMJ-B*17M00926*)盗走。之后,曾某某又将偷来的摩托车卖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经蒙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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