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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社区**小区。因盗窃,2018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5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长期蜗居在本市洞阳镇**网吧,并先后3次在洞阳镇境内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洞阳镇**路**集团工地的一员工宿舍内,在被害人刘某某的床头盗得一条精品白沙香烟。经价格认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78元。

2、2020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洞阳镇**社区**小区**栋**车库门前,在车库门前的晾衣架上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此处的一件特步牌红色T恤。

3、2020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洞阳镇**小区**栋**单元楼下的停车位处,在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丰田小车(未关车窗)的中控储物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人身搜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搜出10包精品白沙香烟,公安机关依法将该香烟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的陈述;③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10月16日

附:一、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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