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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组东方农贸市场旁,闯空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租住的住处,撞开卧室门将周某某放在家中的现金143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曾某某将赃款挥霍。

2018年12月11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驾驶证考试中心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照片、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江某某、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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