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林某甲为自用,借用翁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支付宝账户以及卡号为623052*********2573的农业银行卡。2020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仙游县**镇**村翁某某家中,以注册淘宝账户为由借用翁某某身份证,期间发现翁某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和尾号为2573的农业银行卡内有大量钱款,便诱骗翁某某通过人脸认证更改支付宝登陆密码、支付密码,之后分四次将该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50600元转走。该钱款均被被告人曾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林某乙、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晓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1年1月8日
附件:
(一)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87页;
(三)《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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