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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7日、2012年11月16日、2015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9日分别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林伢子”(在逃)在资江一桥桥头办事处对面盗窃一台米黄色电动车;2020年9月25日21时许,曾某某在双某某**路广场佳惠前面,盗窃一台灰色的雅迪牌电动车;2020年10月3日9时许,曾某某在双某某国湘大厦门口。盗窃一台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三台电动车总价值为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监控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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