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号。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9月8日被原天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90年5月29日被沙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8月28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6月2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妇幼保健院住院部旁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曾某甲在天门市钟惺大道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9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新城八期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19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状元路纪念碑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监控视频截图、衣物照片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任某某、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号,联系电话:199863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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