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3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无固定职业。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2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6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KKMALL四楼的言几又书店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自己的一副白色耳机替换掉何某某放在书桌上的华为FreeBuds3耳机,得手后离开现场。同年8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超级烘焙工坊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吴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副欧睿声学耳机盗走。同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来福士广场三楼西西弗咖啡厅趁被害人程某某送孩子下楼之机,用一副耳机模型将程某某放在座位上的苹果Airpods Pro耳机替换掉,得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华为FreeBuds 3无线耳机价值人民币979元;涉案欧睿声学新款M3无线入耳式双耳蓝牙触控隐形运动耳机(防水通用e8)价值人民币339.48元;涉案苹果AirPods Pro耳机价值人民币1478.13元。
2020年8月19日16时26分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路**花园商业中心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蓝牙耳机、白色耳机模型(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面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片段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茜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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