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2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西城时代小区,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苑*幢****室的家中,盗窃了一个手镯、一个手链(经鉴定,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560元),携赃潜逃时被物业人员抓获,后移交民警处理。缴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镯、手链;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梯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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