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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到成都市青羊区******商铺内盗窃商铺墙内的电缆线。2020年1月8日16时许,曾某某再次在该店铺内盗窃时被该大厦保安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遂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核实,该期间曾某某盗窃该大厦内电缆线总重量约53.2千克(鉴定价值2181元),销赃获利4857元,赃款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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