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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荔浦市**镇**街**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荔浦市**乡**村**屯山边割草时,发现附近岩洞内有被害人陆某某圈养在此的小猪无人看守,遂生贪意,将猪栏内的一头小猪装入白色网袋内盗走;当晚21时许,曾某某驾驶电动车再次来到此处,将猪栏内的另一头小猪装入白色网袋内盗走。4月5日晚21时许,曾某某第三次来到此处盗窃小猪时被陆某某、张某某当场抓获,曾某某挣脱并逃走。

2020年4月6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市**镇**街**屯**号曾某某家中查获其盗窃的两头小猪,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头小猪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20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荔浦市公安局龙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小猪两头、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蓝色按键式手机一台、白色泛黄网袋一个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都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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