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25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暂住惠州市**镇**路**号**号,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推出**产品(必须关联**账户),客户申领**产品后,可以向**产品或者**账户充值,充值后**产品获得相应的消费额度,客户可通过**产品(或者直接使用**账户)进行提现、消费、转账等操作,客户将**产品额度消费后,其在**账户内的资金将被自动冻结和还款。
2015年6月2日15时l3分至6月12日l5时51分期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产品充值渠道系统出现障碍,客户用银行卡在拉卡POS机上向**账户充值时,拉卡拉POS机显示客户充值不成功将金额返还到客户银行卡内,但客户的**账户会显示充值成功,客户的**账户和**产品内会凭空多出同等的金额,且可以操作提现、消费、转账。
2016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从朋友处得知**公司**产品出现漏洞的情况,后其托朋友张某某找了福建漳州一个中介(在逃)并自行来到漳州市找到该中介,该中介方要求收取48%的手续费,曾某某答应后将其把其本人的身份证,一张**产品(卡号62215608*********)、一张招商银行储蓄卡和手机交给该中介找来的具体操作人员,由对方操作使曾某某的**产品和**账户虚增了10万元人民币。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操作该卡转账5万元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取现5万元并将其中4万8千元支付给对方中介和操作人员。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惠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账户交易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说明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所作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6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