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7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 3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同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二楼通源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机,盗得其放置于桌面的苹果牌手机一台。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逃离现场,并将盗得手机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西村时空网吧,趁被害人钟某某睡着之机,盗得其放置于座位附近正在充电的VIVO 牌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查获上述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钟某某。

2019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汀沙村二大街一巷10号附近路段,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13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盗得赃车行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骏丰酒家门口被人赃并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