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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组。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私利,利用其掌握的电工技术,为广汉市**镇**村村民罗某某、向某甲、向某乙、麦某某等16户用户电表进行改装,通过降低电表用电量读数的方式窃电,帮助该16户窃取电能价值合计8700余元,其本人获取好处费合计4100余元。案发后,被害单位已从用户处追回窃电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单位相关人员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帮助他人窃电,金额价值合计8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听资料u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物证现保管于广汉市刑事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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