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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住该地。199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东兴区张大千纪念馆以破坏玻璃门、玻璃展柜的方式,盗走馆内高仿张大千书画作品《仿董源青绿山水图轴》、《仿宋人溪山无尽图》、《仿宋人黄山宋云图》、《巫峡清秋图》、《仿唐寅沧浪歌图》、《仿唐寅荷花图轴》、《黄山云海卷》、《西康纪游图册》、《张大千临抚敦煌画册》、《我与敦煌》等13件。

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书画作品鉴证金额共计4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价值437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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