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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电动助力车搭载郑某某(另作处理)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广场进出口处,曾某某下车后,郑某某将车开至一旁玩手机。随后,曾某某撬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助力车防盗锁,准备骑车倒出无果,遂放弃。随即,曾某某走至一旁,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凯骑电动助力车盗走,驾驶该车逃离现场。2020年7月21日,警察在广州市天河区抓获曾某某。

经鉴定,林某某上述被盗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荆炼

                              2020年11月5日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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