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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都格乡龙井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1月10日减刑后执行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选择农村独自在家的老人作为盗窃对象,到被害人家中谎称是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检查电线并免费更换电线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以要随礼用零钱向被害人换100面值的整钱,偷看被害人放钱的地点后,以要租用被害人另一房间堆电线,要求将房间打扫干净,将被害人骗到另一房间后将被害人家中的现金盗走。

一、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贵州省水城县**村**组杨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600元。

二、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镇雄县城入住宾馆,次日,到镇雄县**村**组朱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

三、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到镇雄县**村**组岳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四、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镇雄县**村**组邓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9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2.辨认笔录;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6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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