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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2********,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南县**乡**村委会**寨趁被害人陆某甲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陆某甲家,盗窃得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趁被害人黄某某家无人在家,便使用黄某某家木梯翻入黄某某家盗窃得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乙、陆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甲、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属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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