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村**巷**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至本区**路**号**市场**号附近非机动车停放点,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尚品牌TDT023Z型电动自行车,虽已拔下车钥匙,但电源仍处接通状态,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车骑走后藏匿于本区**路**弄**号**室其居住地内。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路其暂住地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9日23时30分许,其将一辆牌号为950****的蓝色尚品牌电动车停放在**市场P4停车场附近一非机动车停放点,拔出钥匙后离开。次日凌晨3时,发现车辆被盗。该车于2020年7月以人民币2,800元购买。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民警对曾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蓝色尚品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现已发还。
3.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信息证实,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4.案发现场视频及附近监控、截屏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作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曾某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6.被告人曾某某供认不讳并对作案现场予以辨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艳辉
检察官助理:陈珏亮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980****)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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