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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村,2016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案,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步行经过雷州市企水镇乌黎村农田处,看到被害人唐某某一辆紫色电车停放在那里。曾某甲发现周围没有人,就想盗窃那辆电车。于是,曾某甲走近唐某某的电车,看到电车启动锁上还插着钥匙,曾某甲直接启动电车骑往企水港。2019年8月14日,民警依法追回唐某某被盗的电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被盗的电车值款2336元。

2019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曾某甲从雷州市企水镇曾家村其家里走出来,准备伺机盗窃。曾某甲走到曾家村十字路口处,看到张某某的一辆金蓝色电车停放在附近小卖部处,该电车只是启动锁关着,于是,曾某甲就将那电车电路线拆掉连接起来直接启动该电车,接着将该电车骑到企水镇赏村树林里藏起来。2019年8月14日,民警依法追回张某某被盗的电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的电车值款3100元。

2019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曾某甲从雷州市企水镇赏村返回曾家村。曾某甲经过曾家村十字路口处,看到曾某乙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车停放在那里。曾某甲走近曾某乙的电车,看到车头储物箱内放着钥匙,于是就拿起钥匙启动了电车,直接驾驶着曾某乙的电车行驶到企水镇赏村树林里藏起来。2019年8月14日,民警法追回曾某乙被盗的电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曾某乙被盗的电车值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电动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电动车销售登记单、电动车购车收据、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某甲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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