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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曾祥富,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6年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5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富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曾祥富多次在“木材市场”附近、“百乐门”附近、隆回县县城九龙广场附近、东方红小学附近等地方,以用起子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作案八次,撬坏21辆小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价值1000余元;在网吧盗窃作案一次,盗得手机一台。具体如下:

一、2019年7月30日凌晨1点钟左右,被告人曾祥富走路窜至隆回县**镇绿洲新城小区里面,用起子先后将易某某的湘******(维修车窗玻璃费用280元)、罗某甲的湘******、刘某某的湘******三辆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从易某某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二、2019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祥富窜至**镇九龙广场,采取同样手段将廖某某的湘******、吴某某的粤******两辆小车车窗玻璃撬烂,在廖某某车内盗得600余元现金有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七包散装黄芙蓉王香烟,在吴某某车内盗得4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8元。

三、2019年9月9日晚上12点钟左右,被告人曾祥富再次窜至隆回县**镇绿洲新城小区,10日的凌晨1点以后采取同样手段将陈某甲的湘******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在车内盗得一包“和天下”香烟、一包蓝嘴软芙蓉王香烟、一包“和气生财”香烟和600余元人民币。

四、2019年9月14日晚上12点钟左右,被告人曾祥富窜至**镇“基隆山”住宅区,采取同样手段将罗某乙停放在天建装饰公司路边的粤******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进入车内盗得人民币50元。

五、2019年9月17日凌晨1点钟左右,被告人曾祥富窜至隆回总站“百乐门”附近,采取同样手段将停放在“赢家全屋装饰公司”旁边巷子中陈某乙的湘******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进入车内盗得现金20元,将同在此处的张某甲的湘******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未在车内盗得财物。

六、2019年9月18日凌晨1点钟左右,被告人曾祥富窜至隆回县体育局里面,采取同样手段将孙某某的湘******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未在车内盗得财物。之后其又窜至隆回老电影公司家属楼院内,采取同样手段将停放在该院内张某乙的湘******小车、陈某丙的湘******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在张某乙小车内盗得一包中华烟。

七、2019年9月19日凌晨1点钟左右,被告人曾祥富窜至**路“桃城超市”附近,采取同样手段将罗某丙的湘******、邹某某的浙******、罗某丁的湘******三辆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未在车内盗得财物。然后又窜至“百龙观天下”小区院内,将停在该小区的王某某的湘******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未在车内盗得财物。

八、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祥富窜至隆回九龙广场后面,采取同样手段将停在附近马路上的陈持妍的湘******、尹某某的湘******、肖某某的湘******、郭某某的湘******、吴丹桂的湘******五辆小车的车窗玻璃撬烂,在肖某某车内盗得现金60元,其他车内未盗得财物。

九、2019年7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祥富在**镇“乐翻天”网吧上网时,将在该网吧上网的夏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15手机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起子、拖鞋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维修、保养单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甲、易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罗某乙、陈某乙、张某甲、孙某某、陈某丙、张某乙、罗某丙、邹某某、罗某丁、陈某丙、郭某某、王某某、尹某某、肖某某、夏某某、廖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祥富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指纹、鞋印鉴定意见书;6.现场堪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祥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祥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检察官助理:贺鹏丽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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