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文盲,无户口人员)。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26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12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2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3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到德化县**镇**街**号**单元楼梯口处盗走陈某甲的闽******五本牌摩托车,并将盗走的摩托车遗弃在龙浔镇丁墘村德备78号2单元101室门口空地(该车已由被害人自行找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到德化县**镇**号楼楼梯口处盗走林某甲的闽******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并将盗得的摩托车骑至泉州市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00元。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到德化县**镇**号楼下门口处盗走陈某乙的闽******木兰牌摩托车,并将盗得摩托车骑至惠安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4.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到德化县**镇**路**号**楼停车场盗走林某乙的闽******五羊牌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停放在惠安县螺阳镇霞光村时代城311号13幢2梯204室门口(该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书证: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林某甲、陈某乙、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德化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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