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欲将文某某停放在攸县**街道**村**组的轻型厢式货车(湘******)盗走卖钱。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出售废铁和车辆,将文某某的车辆拖运至刘某某的废品店内,经称重,货车和废铁共计1330余千克,刘某某以2200元人民币收购。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文某某被盗的车辆价值35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株洲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民警交代上述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株洲市戒毒所谈话教育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刘某某对曾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